海南观赏鱼 【法例辨析】水库排出符合国家标准的浑浊水致下游受损不宜认定为水污染侵权
祝宇峰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汤他水库管理处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血鹦鹉热带观赏鱼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562万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汤他水库管理处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7日,祝宇峰与汤他水库管理处订立《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由祝宇峰租用汤他水库主坝南侧5亩荒地用于兴建工人简易棚、养鱼配套池等。2017年1月10日,案外人苏铕铭与祝宇峰订立《水面出让合同》,将其承包的汤他水库的部分水面转租给祝宇峰进行网箱养鱼。2017年3月21日,汤他水库管理处书面通知(即“3.21通知”)案外人苏销铭:汤他水库即将需放完水库蓄水进行除险加固,届时将无法进行养殖活动,请做好应对措施以避免损失。2017年3月27日,祝宇峰签收该通知。2017年4月10日,三亚市水务局作出三水规建函(2017)293《关于腾空汤他水库库容进行应急加固工程的函》,函告汤他水库管理处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水库水位腾空至死水位,以便对汤他水库放水涵及溢洪道进行应急加固。2017年5月19日,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三亚市水务局报来的市防办函(2017)450号《关于申报三亚市汤他水库放水涵及溢洪道应急加固工程立项的函》,作出三发改产(2017)135号《关于建设三亚市汤他水库放水涵及溢洪道应急加固工程项目的批复》:同意建设三亚市汤他水库放水涵及溢洪道应急加固工程项目。祝宇峰嗣后自行将观赏鱼转移至下游区间水库。2017年6月16至29日三亚市普降大雨,汤他水库所在地降雨量高达123-213.82毫米;流入区间水库的还有山洪及南岛农场的生产生活污水。2017年6月19日,汤他水库管理处通过放水涵将汤他水库蓄水排放至下游区间水库。当日,祝宇峰通过热线电话 ××5报告,称其在区间水库养殖的观赏鱼大量死亡,疑为汤他水库排水所致。次日,祝宇峰自行挖坑掩埋死鱼。2017年6月23日,三亚市环境监测站对汤他水库排水口采样检测后,作出编号为SHC-《监测报告》,鉴定意见为总体水质类别是劣V类。2017年7月13日,祝宇峰提起诉讼,并申请委托鉴定观赏鱼死因及损失数额。因祝宇峰已自行掩埋死鱼多时,无法采样鉴定,故一审法院未委托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汤他水库管理处是否应当赔偿祝宇峰主张的经济损失562万元。具体而言,又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汤他水库蓄水是否构成排污行为;2.祝宇峰将观赏鱼转移至区间水库是否得当;3.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水库蓄水的行为与观赏鱼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祝宇峰主张的死鱼损失562万元的事实是否成立。
(一)关于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汤他水库蓄水是否构成排污行为的问题
首先,汤他水库管理处通过放水涵将汤他水库蓄水排至所辖的下游区间水库,是根据其上级主管机关三亚市水务局的三水规建函(2017)293《关于腾空汤他水库库容进行应急加固工程的函》的要求做出的,是执行上级指令的正当合法行为。其次,汤他水库管理处通过放水涵排放的是汤他水库的蓄水,而非工业污水或者生活污水,无须取得排污许可即可进行排放。第三,祝宇峰未有证据证明排放蓄水之前汤他水库的水体已经受到污染而成为污水。同时,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汤他水库的蓄水并被祝宇峰举报之后,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并未依法认定汤他水库管理处的排放水库蓄水的行为构成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当然亦未追究汤他水库管理处的任何法律责任。可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并未依法认定汤他水库管理处依据主管机关的指令所排放的水库蓄水为污水。第四,三亚市环境监测站对作出编号为SHC-《监测报告》,该报告的采样点为区间水库库心,并非汤他水库。在汤他水库的蓄水排入区间水库之前的近期内,未有任何证据表明区间水库当时的总体水质的类别属于几类。因此,不能仅根据三亚市环境监测站的SHC-《监测报告》,而认定因汤他水库蓄水的排入,区间水库的总体水质由原来较高类别变成较低类别,直至变成劣V类。简言之,仅根据SHC-《监测报告》,不能认定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水库蓄水就是排污。此外,祝宇峰的观赏鱼原来养殖于汤他水库,证明汤他水库之水适于观赏鱼生存。因此,祝宇峰主张汤他水库管理处将适于观赏鱼生存的汤他水库之水排入区间水库造成区间水库水体污染及观赏鱼死亡,不合常理。因此,祝宇峰主张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汤他水库的蓄水是排污行为,同时造成环境污染及观赏鱼大量死亡的损害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亦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祝宇峰将观赏鱼转移至区间水库是否得当的问题
汤他水库管理处在排放汤他水库蓄水至死水位,以便对放水涵及溢洪道进行应急加固之前,以“3.21通知”提前告知汤他水库的租赁人苏铕铭,主要内容是:届时将无法进行养殖活动,请做好应对措施以避免损失。祝宇峰亦签收了该通知。可见,汤他水库管理处履行了合理的告知义务,祝宇峰则知悉该通知的内容。嗣后祝宇峰将养殖于汤他水库的观赏鱼自行转移至下游的区间水库。祝宇峰明知汤他水库与区间水库之间连着放水涵,汤他水库的蓄水通过放水涵排入区间水库,明知汤他水库管理处即将排放汤他水库蓄水至区间水库,却自行将观赏鱼转移至区间水库,事实证明其处置措施并不符合“3.21通知”“做好应对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要求。祝宇峰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当,应当自行承担处置不当的不利后果。
(三)关于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水库蓄水的行为与观赏鱼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祝宇峰主张的死鱼损失562万元的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
祝宇峰将观赏鱼养殖于汤他水库的事实,说明汤他水库之水适于观赏鱼的生存。因此,将汤他水库之水排入区间水库,通常情形不会造成观赏鱼的死亡。本案中,祝宇峰未能举证证明汤他水库之水存在足以造成其观赏鱼死亡的危险。相反,事实表明汤他水库之水适于养殖观赏鱼。可见汤他水库管理处将汤他水库之水排入区间水库,不会发生足以造成观赏鱼死亡的危险。又,根据取样于区间水库库心作出的SHC-《监测报告》,证明区间水库的总体水质类别为劣V类,但并不能证明汤他水库之水排入区间水库后造成区间水库总体水质变成劣V类,亦不能证明区间水库总体水质为劣V类,是观赏鱼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不能推定死亡于区间水库的观赏鱼,与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汤他水库蓄水的行为存在因果联系。
祝宇峰于观赏鱼死亡次日自行挖坑掩埋。掩埋前虽然进行了拍摄与拍照,以及起诉时提出有关鉴定申请,但《鉴定申请书》中祝宇峰承认,根据现状已经“无法进一步证明鱼类死亡的事实、数量及价值”可见,根据现状已经难以确定观赏鱼的死亡数量及其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祝宇峰掩埋死亡观赏鱼多时,至其提出鉴定申请时,损害现状已经不复存在,无法取样通过鉴定确定或估算祝宇峰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祝宇峰诉讼主张其于区间水库,以216个网箱养殖观赏鱼合计尾均已死亡,经济损失562万元,该主张事实系祝宇峰一方的陈述,其未能举证证明该项主张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祝宇峰诉讼主张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汤他水库的蓄水是污染区间水库水体环境的排污行为,该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其养殖的观赏鱼大量死亡,经济损失562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汤他水库管理处提出汤他水库之水适于观赏鱼养殖,没有证据证明排放汤他水库的蓄水与观赏鱼的死亡存在因果联系,以及观赏鱼死因不明等抗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祝宇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祝宇峰承担。
祝宇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汤他水库管理处赔偿祝宇峰经济损失562万元。2.二审上诉费由汤他水库管理处承担。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水库蓄水是否存在排污行为;2.汤他水库管理处是否应当赔偿祝宇峰养殖观赏鱼死亡的损失及数额。
(一)关于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水库蓄水是否存在排污行为的问题
汤他水库通过放水涵排放的是汤他水库的蓄水,而非工业污水或者生活污水,通过放水涵将汤他水库蓄水排至所辖的下游区间水库,是根据其上级主管机关三亚市水务局的三水规建函(2017)293《关于腾空汤他水库库容进行应急加固工程的函》的要求做出的,是执行上级指令的正当合法行为。祝宇峰未有证据证明排放蓄水之前汤他水库的水体已经受到污染而成为污水。同时,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汤他水库的蓄水并被祝宇峰举报之后,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并未依法认定汤他水库管理处的排放水库蓄水的行为构成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未依法认定汤他水库管理处所排放的水库蓄水为污水。三亚市环境监测站作出的编号为SHC-的《监测报告》,证明区间水库的总体水质类别为劣V类,但并不能证明汤他水库之水排入区间水库后造成区间水库总体水质变成劣V类,仅根据该《监测报告》不能认定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水库蓄水就是排污。因此,祝宇峰主张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汤他水库的蓄水是排污行为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关于汤他水库管理处是否应当赔偿祝宇峰养殖观赏鱼死亡的损失及数额的问题
祝宇峰将观赏鱼养殖于汤他水库的事实,说明汤他水库之水适于观赏鱼的生存。因此,将汤他水库之水排入区间水库,通常情形不会造成观赏鱼的死亡。根据取样于区间水库库心作出的SHC-《监测报告》,并不能证明汤他水库之水排入区间水库后造成区间水库总体水质变成劣V类,是观赏鱼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不能推定死亡于区间水库的观赏鱼,与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放蓄水的行为存在因果联系。祝宇峰于观赏鱼死亡次日自行挖坑掩埋。掩埋前虽然进行了拍摄与拍照,但《鉴定申请书》中祝宇峰承认,根据现状已经“无法进一步证明鱼类死亡的事实、数量及价值”,故根据现状已经难以确定观赏鱼的死亡数量及其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损害现状已经不复存,无法取样通过鉴定确定或估算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未受理祝宇峰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祝宇峰主张其以216个网箱养殖观赏鱼合计尾均已死亡,经济损失562万元,未能举证证明,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祝宇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祝宇峰负担。
本案再审期间,祝宇峰向本院提交了五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祝宇峰将养鱼网箱搬迁至区间水库的照片,5月3日至5月30日搬迁的现场照片。用以证明转移鱼当日汤他水库管理处帮助祝宇峰平整土地、接水电,双方有合同关系。
第二组证据渔场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祝宇峰当时在浙江,管理人员就死鱼情况拍照说明。用以证明祝宇峰养殖的观赏鱼死亡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汤他水库排到区间水库的排水口的两张照片。用以证明汤他水库排放污水至下游区间水库,致使祝宇峰养殖的鱼死亡。
第四组证据鱼苗鱼款、饲料款、运费等的银行转账凭证。用以证明观赏鱼死亡给祝宇峰造成经济损失。
第五组证据祝宇峰与夏萍离婚证书、祝宇峰户口簿及嘉兴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份。用以证明观赏鱼死亡给祝宇峰造成经济损失,祝宇峰经济状况恶化,婚姻关系破裂,房产变卖。
汤他水库管理处提交了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重大气象信息快报第62期,用以证明2020年11月14-15日三亚在下暴雨。
第二组证据水质现状调查监测结果表,用以证明水库水质类别为五类。
第三组证据汛期值班登记簿,证明该时间段水库没有放水。
上述三组证据共同证明:2020年11月三亚暴雨,在汤他水库没有向区间水库排水情况下,区间水库水质为V类,区间水库水质与汤他水库排水无关。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双方提交的前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祝宇峰提交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组证据,汤他水库管理处管理处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且不是新证据;第五组证据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汤他水库管理处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祝宇峰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第二、第三组证据,系汤他水库管理处单方制作,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本院对祝宇峰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祝宇峰提交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组证据,对于其中与本案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第五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汤他水库管理处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第二组、第三组为单方制作,祝宇峰方不予认可,且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如何界定;2.汤他水库管理处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3.祝宇峰养鱼损失数额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如何界定的问题
1.本案不宜界定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是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或者由于人为的因素,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长繁殖和人类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响。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汤他水库存在污染行为。本案中,2017年6月16日至29日,三亚市普降大雨。6月19日,汤他水库管理处通过放水涵将汤他水库蓄水排放至下游区间水库,当日,祝宇峰通过热线电话 ××5报告,称其在区间水库养殖的观赏鱼大量死亡,疑为汤他水库排水所致。2017年6月23日,三亚市环境监测站对汤他水库排水口及区间水库库心采样检测后,作出编号为SHC-《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汤他水库排水口水质类别为劣V类,区间水库库心水质类别为IV类。汤他水库系农业灌溉水库,主要负责农田灌溉,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于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汤他水库作为农业灌溉水库,水库来水主要为雨水,汤他水库管理处没有在水库中加入污染物,下雨造成水库水质变得浑浊属自然现象,其所排出的水也符合国家地表水标准关于农业灌溉要求。因此,祝宇峰主张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认定汤他水库管理处排出污染物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2.本案属于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根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5月27日,祝宇峰与汤他水库管理处订立《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由祝宇峰租用汤他水库主坝南侧5亩荒地用于兴建工人简易棚、养鱼配套池等。祝宇峰定期向汤他水库管理处缴纳电费等相关事实,可以证明祝宇峰将观赏鱼转移至下游区间水库系经过汤他水库管理处的同意。区间水库系由汤他水库管理处进行管理的区域,倘若未经汤他水库管理处的同意和帮助,祝宇峰显然难以将大量的网箱和观赏鱼搬迁至区间水库,并在区间水库内正常进行观赏鱼养殖活动,汤他水库管理处主张其并不知道祝宇峰在区间水库养鱼,理由不能成立。汤他水库是区间水库的上游水库,汤他水库管理处与在下游区间水库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的祝宇峰形成相邻关系,并且签订有租用合同,其应当更加注意相邻权益的合理管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SHC-《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汤他水库排水口水质类别为劣V类,区间水库库心水质类别为IV类。虽然汤他水库管理处并未人为地向汤他水库中添加污染物,但是因暴雨冲刷汤他水库库底的淤泥导致汤他水库的水质变得污浊,汤他水库未待水体质量恢复稳定,便将劣V类的水排入下游的区间水库,汤他水库作为上游水库,未尽到相邻方应有的注意义务,其排出的劣V类的水造成区间水库的水质恶化,最终导致祝宇峰养殖的观赏鱼死亡。因此,汤他水库管理处因未尽到相邻方应有的注意义务,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祝宇峰有权主张汤他水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祝宇峰应当就损害事实的发生、汤他水库管理处存在不当排水行为、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予以举证证明。
首先,根据祝宇峰承包区间水库进行渔业养殖的事实,以及其提交的三亚市环境监测站作出的编号为SHC-的《监测报告》、死鱼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其养殖在区间水库中的观赏鱼大量死亡的事实,祝宇峰因区间水库水质恶化而遭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
其次,汤他水库管理处不当排水行为与祝宇峰养殖在区间水库的观赏鱼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渔业水域水质标准为Ⅲ类。SHC-的《监测报告》表明,汤他水库从上游排出劣V类水,区间水库库心水质为IV类,水质环境已不适合渔业养殖。汤他水库6月14日开始排水,祝宇峰养殖鱼类突然大量死亡发生于6月19日。综合祝宇峰提交的三亚政府热线答复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本案损害与汤他水库排水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间、时间关联性。虽然区间水库距离汤他水库有2公里,中间还有南岛农场的生产生活污水汇入,但在汤他水库管理处排水之前数月内祝宇峰养殖的观赏鱼并未大量死亡,可以排除上述因素的影响。综上,可以认定汤他水库排水与祝宇峰养殖的观赏鱼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汤他水库不当排水行为造成祝宇峰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汤他水库管理处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汤他水库管理处主张对祝宇峰养鱼损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但是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一,汤他水库管理处关于祝宇峰将观赏鱼移至区间水库养鱼属于处置不当,应当自行承担处置不当的不利后果的主张不能成立。首先,如前所述,汤他水库和区间水库均系汤他水库管理处管理,祝宇峰将观赏鱼从汤他水库转移至区间水库,汤他水库管理处是知情的。其次,祝宇峰将观赏鱼转移至区间水库的行为,不构成受害人故意。汤他水库管理处辩称,根据三亚市水务局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293《关于腾空汤他水库库容进行应急加固工程的函》,以及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135号《关于建设三亚市汤他水库放水涵及溢洪道应急加固工程项目的批复》,其已于2017年3月27日告知祝宇峰届时无法进行养殖活动,应作好处置措施,汤他水库管理处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祝宇峰在明知汤他水库排水必经区间水库的情况下,仍在区间水库养殖观赏鱼,责任完全在祝宇峰自身。对此,本院认为,“3.21通知”系指汤他水库由于即将需要放完水库蓄水进行除险加固而无法进行养殖活动。可见,该通知的对象为汤他水库的相关养殖户,无法进行养殖活动的原因为汤他水库将放完蓄水,其并未告知祝宇峰下游的区间水库也无法进行养殖活动。本案中,祝宇峰将观赏鱼转移至下游区间水库,而后汤他水库将蓄水排至死水位,至此并未造成区间水库水质下降不能养鱼,汤他水库排放劣V类的水是在6月16日开始的暴雨之后,故祝宇峰将观赏鱼转移至下游区间水库的行为,不构成受害人故意,汤他水库管理处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损害是因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汤他水库管理处抗辩称,2017年6月16日至19日,三亚市普降暴雨,从汤他水库排入区间水库的水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其他的是从区间水库四周流入的山洪和随着雨水流入的居民生产生活污水。对此,汤他水库管理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汤他水库在再审开庭时提交了三份证据,用以证明在汤他水库没有排水的情况下,区间水库的水质也是V类。因其提交的证据系今年台风时其自行监测作出,不能证明损害发生时的实际状况,且祝宇峰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关于祝宇峰转移观赏鱼的行为是否存在甘冒风险的过错问题。从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来看,汤他水库与区间水库的养殖环境有明显区别,汤他水库的来水主要为雨水,而区间水库的来水除了雨水外,还有区间水库的排水和南岛农场的生活排水。祝宇峰作为专业养殖户应预见到从汤他水库转移到区间水库养殖观赏鱼,在海南多台风暴雨的气候条件下,将面临更高风险,据此,祝宇峰转移观赏鱼至区间水库,而未及时采取销售等处置对于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汤他水库管理处对于祝宇峰养鱼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祝宇峰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三)关于祝宇峰养鱼损失数额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祝宇峰所养殖的观赏鱼死亡次日,为避免二次污染,祝宇峰自行组织人员将死鱼掩埋,但祝宇峰留存了当时的照片、视频,并提供了养鱼网箱的数量、购买鱼苗、饲料、运输费用等转账记录。一审法院未同意祝宇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时过多年,现在已经失去了司法鉴定的条件。本院认为,祝宇峰在三亚汤他水库及区间水库养鱼已经三年,养殖已有一定规模,面向全国进行销售,其销售单据可以反映其养殖观赏鱼的市场价格。因已经无法准确计算祝宇峰损失数额,结合祝宇峰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酌定祝宇峰损失数额为215万元。
如前所述,对于祝宇峰养鱼损失,汤他水库管理处承担60%赔偿责任,祝宇峰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祝宇峰养鱼损失由按照上述损失数额,汤他水库管理处应承担129万元。
综上,祝宇峰再审请求部分成立,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2018)琼民终497号民事判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
二、三亚市汤他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赔偿祝宇峰经济损失共计129万元;
三、驳回祝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三亚市汤他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处承担元,祝宇峰承担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武建华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肖宝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新田
书记员 刘琪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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